(2015)乾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平、黄振江、黄焱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工伤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铭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张艳平,黄振江,黄焱,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异字第11号异议人浙江中铭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石军,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乾安县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艳平,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振江,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黄焱,乾安县人。被执行人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法定代表人解万江,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平、黄振江、黄焱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工伤赔偿一案中,异议人浙江中铭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浙江中铭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称,我公司虽受让了万亿达资产,且尚有部分款项未付,但异议人有合法理由可暂时缓付相应款项,理由是我公司虽受让了资产,因万亿达在我公司受让资产前尚欠案外人高万库巨额债务,且该资产已被相关法院查封,后乾安县政府及有关法院为了尽快处置资产及相关债务,将案外人查封裁定予以解除以便转让资产,万亿达隐瞒这一事实,将上述资产转让给我公司,并协助将上述资产过户经我公司。2013年8月,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外人高万库申请,再次将受让资产予以查封。异议人认为,万亿达隐瞒存在巨额债务,且该资产已被查封事实,为了让异议人受让债务而采取解封再查封手段,使得异议人受让了瑕疵资产,因此,异议人对该受让行为享有撤销权;同时,在该受让资产再次被查封情况下,异议人即使不行使撤销权,也完全有理由暂时缓付相应对价。另外,在资产交接盘点过程中,经双方确认存在大量机器设备短缺,这一情况双方还未商定最终处置结论。基于上述理由,异议人有权拒绝向张艳平、黄振江、黄焱履行债务,待万亿达与高万库了结债务且解除相应手续及机器设备短缺情况处置商定后,异议人才具备协助履行义务。望乾安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异议人浙江中铭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以1300万元价格受让被执行人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资产,尚欠人民币700万元未予给付的情况属实。且受让资产已过户至异议人名下,但并不涉及被执行人原债权债务。另,异议人主张的所谓短缺的机器设备的价值尚不足100万元。本院认为,异议人浙江中铭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受让的仅仅是被执行人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的资产,并不涉及被执行人原有的债权债务。被执行人对异议人享有到期债权700万元,本院仅冻结其中的92万元及相应利息,而异议人主张的所谓短缺的机器设备价值尚不足100万元,即便其该主张成立,亦不妨碍其履行本院(2014)乾民执字第59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且本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其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浙江中铭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久春审 判 员 岳成忠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