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震与詹婷婷、王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震,詹婷婷,王盼,刘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杨震,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被告詹婷婷,女,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盼,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詹婷婷,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刘永光,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杨震与被告詹婷婷、王盼、刘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震、被告詹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非、被告王盼的委托代理人詹婷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永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震诉称,2013年12月21日被告詹婷婷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由被告刘永光、王盼担保,并出具有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被告詹婷婷辩称,条是其所签不假,但钱是给刘永光了,被告并未用这个钱,被告与原告也不太熟悉,不可能借他那么多钱,应找到刘永光问清楚,被告不同意还这笔款。被告刘永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被告詹婷婷在原告杨震处向原告借现金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杨震现金壹拾伍万圆整(150000),詹婷婷2013年12月21日。借条下方签有:如詹婷婷不还,我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刘永光,183××××7788。如詹婷婷不还,我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王盼,136××××8395”。经原告杨震多次追要,被告詹婷婷至今未能还款。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詹婷婷向原告杨震出具借条借款15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原告杨震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詹婷婷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詹婷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詹婷婷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二被告刘永光、王盼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因二被告明确表示,如被告詹婷婷不还,二被告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因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刘永光、王盼一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詹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杨震款150000元。被告刘永光、王盼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鹏审 判 员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