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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马某,。被告周某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周某到庭���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一子。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性的殴打我,长期打砸家中的日常用品。被告动用石头、刀子等凶器对我殴打已经严重威胁到我的生命安全,婚后曾三次叫我的父母来办离婚手续,被告的行为彻底伤透了我的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2015年2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和被告离婚;2、抚养孩子,被告承担一半的孩子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口头辩称:自结婚以来,我们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我父母也像客人一样对待原告,尽量没让原告干活,现在有了孩子,我没有把婚姻当儿戏,不同意离婚,我要坚持一直叫原告回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2014年10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关系一般,生有一男孩,叫周某某,现年3岁,随被告一起生活。2015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双方谈话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生有孩子,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分居时间较短,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爱护,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婚姻能够和好。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英代理审判员  韩得林人民陪审员  马渊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