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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邵德贵与朱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德贵,朱长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德贵,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长忠,男,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邵德贵与被上诉人朱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德贵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邵德贵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邵德贵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邵德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邵德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继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