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高庆与张力也、傅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高庆,张力也,傅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733号原告黄高庆。被告张力也。被告傅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高庆与被告张力也、傅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高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