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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凤阳县梅市占元酒楼与凤阳县红心镇蒋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梅市占元酒楼,凤阳县红心镇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梅市占元酒楼。代表人:朱占元,系凤阳县梅市占元酒楼业主。被执行人:凤阳县红心镇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阳县红心镇蒋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开清,村委会主任。凤阳县梅市占元酒楼与凤阳县红心镇蒋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二初字00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司凤阳县红心镇蒋庄村民委员会应给付凤阳县梅市占元酒楼餐饮费6629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