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加国与周耀刚、尚祥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加国,周耀刚,尚祥瑞,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吴加国,农民。被执行人周耀刚,农民。被执行人尚祥瑞,农民。被执行人侯娟,农民。本院在执行吴加国与周耀刚、尚祥瑞、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