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243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鑫,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湘潭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余泉水、余岳,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黄鑫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8.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欣、代理检察员倪婷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黄鑫及辩护人余泉水、余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鑫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云 平代理审判员 程  颖代理审判员 郭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阳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