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毛建华与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华,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毛建华,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高好民,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中路226号楷林国际大厦B座2108室,机构代码78508003-8。法定代表人李奇凯,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毛建华诉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向毛建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毛建华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毛建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建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