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土某某、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土某某,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46号申请人程某某,男,生于1952年1月2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土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2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靳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土某某、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土某某、靳某某应付给程某某30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某某、靳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分五次给付申请人1510.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