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昆山市铸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韦广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铸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韦广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铸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支二路7号1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426824-8。法定代表人薛来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诚,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涛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广奇。上诉人昆山市铸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广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铸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铸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市铸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铸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