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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亚平,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雷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亚平、被告雷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雷某甲于2013年4月在深圳打工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雷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生活环境、学历、习惯等差异,加之婚后分居两地,无法沟通,被告未能尽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导致双方感情日渐淡薄,故请求与其离婚,要求法院判决: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雷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偿还欠我爸爸的债务。被告雷某甲辩称,结婚前我没有工作,婚后我外出打工,刚有起色,以前做得不好希望原告李某原谅,给我一次机会和好。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则女儿雷某乙由我抚养,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用,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于2013年4月在深圳打工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雷某乙。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被告雷某甲外出打工,夫妻分居两地。原告李某携女儿回娘家生活,双方沟通较少,导致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致使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基础较好,只是由于婚后被告雷某甲外出打工,夫妻分居两地,对原告李某及女儿关心较少,导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只要被告雷某甲多尽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双方有望和好。故原告李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