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字初第1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万碧与被告张汉涛、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字初第1763-1号原告:徐万碧,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张汉涛,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农业大学。被告:周春玲,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农业大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碧与被告张汉涛、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碧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徐万碧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汉涛、周春玲名下价值152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徐万碧担保人李伟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2号百信康城桂冠园C2栋4单元601室的房屋产权手续;二、查封、冻结被告张汉涛、周春玲名下价值15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