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199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10月29��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9日被原蚌埠市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7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4日至4月3日,被告人陈某先后���次容留吴某在位于本市龙子湖区两站小区9栋1单元4号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为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3月31日和4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两站小区9栋1单元4号其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吴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为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2015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陈某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案发现场示意图,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信息,(2003)东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蚌龙公(刑重)强戒决字(2010)第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蚌公(纬)成瘾字(2015)第46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人吴某证言以及被告人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荆秋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