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平与张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张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58-1号原告高平,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翼,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诉被告张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1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高平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