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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朝海与刘小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海,刘小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55号原告张朝海,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仲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林,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海与被告刘小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小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海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朝海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