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正东与李光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东,李光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87号原告:张正东,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鲁红军,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李光太,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东诉被告李光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正东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周丹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