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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白玉峰、张玉梅与孙之令、杨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峰,张玉梅,孙之令,杨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白玉峰,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玉梅,女,城镇居民,系白玉峰之妻。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之令,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香玲,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孙之令之妻。原告白玉峰、张玉梅与被告孙之令、杨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玉峰、张玉梅撤回对被告孙之令、杨香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白玉峰承担。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