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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高中文化,住天全县。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高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