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高中文化,住天全县。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高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