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双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湖北旺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湖北旺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雪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37-1号原告杨双兰,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得国,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佘佑松,浠水县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负责人刘守江,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旺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湖办六福湾村3组。法定代表人吴旺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雪峰,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湖北旺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双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湖北旺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杨双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雪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双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兰撤回对被告王雪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