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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顾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顾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现不知去向)。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处并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发现彼此性格不和,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产生,2013年2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三间平房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6月按农村习俗结婚,并于2013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登记结婚后十日左右离家去向不明,至今未归已两年多。另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三间平房。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的结婚证、住房状况证明、太平镇东五社区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比较薄弱,被告去向不明,未尽夫妻扶养义务,现原、被告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所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三间平房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9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计瑞代理审判员  常 宝人民陪审员  孙长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