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和平、吴青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0035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成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东成、朱正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某某、吴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泰计征决字(2014)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