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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应自卫与龚辉弟、李梅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自卫,龚辉弟,李梅芳,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应自卫。被执行人:龚辉弟。被执行人:李梅芳。被执行人: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龚辉弟。申请执行应自卫与龚辉弟、李梅芳、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0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