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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王永贵与东莞怡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贵,东莞怡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王永贵,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东莞怡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贵诉被告东莞怡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贵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贵自愿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永贵负担。审判员  邱万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