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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阵成与唐海东、马鞍山市东马钢结构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阵成,唐海东,马鞍山市东马钢结构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陈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67号原告:王阵成,男。委托代理人:黄德平,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永,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海东。被告:马鞍山市东马钢结构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海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秋霞,女。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子瑞,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阵成与被告唐海东、马鞍山市东马钢结构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马公司)、陈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家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阵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德平、解永,被告东马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唐海东,被告王秋霞及其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阵成诉称:三被告因公司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218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2014年3月30日还款,逾期不还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因三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8000元,并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唐海东、东马公司辩称:一、对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二、借款与王秋霞无关。王秋霞辩称:一、借款之日,王秋霞在国外,不清楚借款之事;二、借条上并没有王秋霞签字,原告应举证证实王秋霞借款的事实;三、王秋霞虽然当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王秋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唐海东、东马公司向原告借款218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3月30日还款,逾期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因三被告至今未还款,以至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借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和唐海东、东马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唐海东、东马公司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现唐海东、东马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唐海东、东马公司偿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王秋霞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王秋霞参与借款的事实,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和唐海东、东马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违反了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金融政策,本院予以调整并确定唐海东、东马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海东、马鞍山市东马钢结构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阵成的借款218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2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阵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唐海东、马鞍山市东马钢结构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敏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