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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刘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俐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