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刘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俐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