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戚印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印,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246号原告戚印,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维风、陈丽霞,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戚印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印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东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