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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戚印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印,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246号原告戚印,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维风、陈丽霞,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戚印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印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东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