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周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周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765号原告张建新。委托代理人赵剑锋,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与被告周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海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