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真善与苏涛、葛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善,苏涛,葛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张真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苏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葛小刚,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善与被告苏涛、葛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3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