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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真善与苏涛、葛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善,苏涛,葛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张真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苏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葛小刚,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善与被告苏涛、葛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3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