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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济南汇业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汇业水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汇业水设备有限公司,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汇业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历城商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济南汇业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继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