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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立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姜春海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海,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立行初字第13号起诉人姜春海,男,,汉族。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2015年7月10日,本院收到姜春海的起诉状称:被起诉人于1984年5月30日被被起诉人收容审查,1985年3月22日被解除收审听候处理,次日被放出站,被起诉人至今未给起诉人结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解除“听候处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行政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姜春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昕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