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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