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