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460欧胜不、吴又拿等诉王安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安荣……,欧胜不……,吴又拿……,欧定……,欧亿……,黄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安荣……委托代理人龙山,贵州省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胜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又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亿……欧定、欧亿的法定代理人王家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福……委托代理人吴贤芬,台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安荣因与被上诉人欧胜不、吴又拿、欧定、欧亿、黄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台江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南楠审判员 杨德丽审判员 王山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