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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诏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诏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林彬、吴蓉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窜至诏安县二通道家福超市旁,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铃牌电动车。后被告人沈某将该车以价格人民币900元销售给林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本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9元。2、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沈某窜至诏安县体育馆南侧小门,盗走被害人涂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帝达牌电动车。后被告人沈某将该车以价格800元销售给林某。经鉴定,被盗帝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5元。3、2015年4月4日3时许,被告人沈某窜至诏安县公共租赁住房花墩小区楼梯口,盗走被害人许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凤凰牌电动车。后被告人沈某将该车推至诏安县天山加油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林持强拦下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控制被告人沈某及电动车,并在其身上发现自制一字批1把、内六角8号套筒扳手1把、螺丝刀1把、剪刀1把等工具,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被盗凤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73元。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提出被告人沈某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涂某、许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车收据、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关于另案处理的说明、劣迹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2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摩托车3辆应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人(已返还);作案工具自制一字批1把、内六角8号套筒扳手1把、螺丝刀1把、剪刀1把应予以没收。被告人沈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盗窃的3辆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二、被告人沈某的违法所得摩托车3辆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人(已返还)。三、被告人沈某的作案工具自制一字批1把、内六角8号套筒扳手1把、螺丝刀1把、剪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潘小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沈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盗窃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