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通翔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运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翔木业有限公司,上海运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98号原告上海通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宋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长社,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运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被告王明,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运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通翔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47.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98元,合计人民币1445.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