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省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