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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03年7月21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0年3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至申请人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被执行人月工资收入中每月提取1500元给付申请人,现正在执行中,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王春娟审判员 方宝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