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26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怀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甄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