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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会娟与白城市洮北区红洋蔬菜农业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娟,白城市洮北区红洋蔬菜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85号原告陈会娟,女,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王维新,系白城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城市洮北区红洋蔬菜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宪芳,系该合作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娟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红洋蔬菜农业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