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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宝弟与王淑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弟,王淑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7511号原告刘宝弟,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被告王淑芹,女,1973年1月4日出生。原告刘宝弟与被告王淑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广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宝弟和被告王淑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宝弟诉称:因拆迁我于2009年9月承租了位于大兴区长丰园2区15号楼,因为房东卖房,所以在2013年5月26日又承租了被告王淑芹位于XX区XX园X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租期为X年,月租2800元,年租金33600元,一次付清,押金2800元。因为葆台回迁楼在2013年8月让回迁,当时我女儿刘蕊怀孕已经7、8个月,为了方便照顾,我在2013年9月打电话跟被告王淑芹协商,要求退房。被告王淑芹告诉我可以转让,但必须经过其同意,由其与乙方订合同。我同意了。2013年11月我将房屋转租出去,每月租金2000元。我女儿跟被告王淑芹办理的手续,年租金33600元,不再退还,转租的12000元归我,押金2800不退还,还另外向我女儿要了1000元。我在2013年11月7日左右才知道押金没有退,在2014年4月才知道我女儿给了被告王淑芹1000元。现我要求被告王淑芹退还押金2800元,另退1000元。被告王淑芹辩称:我不同意原告刘宝弟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原告刘宝弟违约所交押金不予以退还。2013年11月2日,原告刘宝弟的女儿刘蕊拿着押金条来找我,在场人有我、原告刘宝弟女儿及女婿、转让第三方。双方现场结算了一些相关费用,包括水电、燃气费等共1000多元。这些钱由原告刘宝弟女儿当场现金给付我,我没有出具收条,系即时结算。押金问题我也和原告刘宝弟女儿说清楚了,因为原告刘宝弟转租构成违约,故押金不退,原告刘宝弟女儿当场将押金条交给我,我当面将押金条撕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原告刘宝弟(乙方)与被告王淑芹(甲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第一条位置及用途: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XX园X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面积78平米,有偿出租给乙方作为家庭居住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3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止;第三条租金及费用支付:年租金33600元,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押金为1个月租金。乙方使用期间交付有限电视费、水、电、燃气、宽带、电话费。第五条第4项规定:乙方不能将该房屋转租及转借,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2013年5月24日,原告刘宝弟向被告王淑芹支付房租33600元,押金2800元,被告王淑芹出具了收据。后原告刘宝弟因故要求退房,将房屋转租出去。因在外地,故原告刘宝弟委托其女儿刘蕊办理与被告王淑芹房屋结算、转租事项。2013年11月2日,刘蕊和被告王淑芹办理房屋结算和转租事项。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王淑芹告知刘蕊因原告刘宝弟转租存在违约就不退押金,并要求刘蕊支付费用1000多元,刘蕊当即支付,被告王淑芹没有出具相应收据。同日,被告王淑芹与次承租人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次承租人所交租金由原告刘宝弟收取。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出租合同》、租金收据、押金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弟与被告王淑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刘宝弟不能将涉诉房屋转租,现原告刘宝弟将房屋转租,被告王淑芹有权要求原告刘宝弟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原告刘宝弟委托其女儿刘蕊办理房屋结算和转租手续,故应对刘蕊相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淑芹告知刘蕊房屋转租违约故押金不退,并让刘蕊支付了相关费用1000多元,刘蕊当场支付,由此可见,刘蕊与被告王淑芹对房屋结算和转租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综上,原告刘宝弟要求王淑芹退还押金2800元,另退1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宝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宝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祁广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