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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红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南部县红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60号原告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年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秀华,南部县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部县红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光才,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红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怡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