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茂荣与被告李颖毅、被告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荣,李颖毅,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77号原告张茂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平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颖毅。被告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先锋村园林村19号。法定代表人:任运中,总经理。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梅,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荣与被告李颖毅、被告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3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免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茂荣负担。审判员 祝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司方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