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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宗强与王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强,王裕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徐宗强,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裕鑫,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强诉被告王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