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宗强与王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强,王裕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徐宗强,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裕鑫,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强诉被告王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