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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毛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庄海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