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毛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庄海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