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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亳州市军成某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军成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亳州市军成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吴玉军,职务:经理。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军成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租赁款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军成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亳州市军成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