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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於德群、余盛英与余盛英、谭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德群,余盛英,谭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於德群,男,生于1962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代书诉状、出庭参加诉讼、有权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直至一审终结。被告余盛英,女,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谭荣明,男,生于1968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德群诉被告余盛英、谭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於德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德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於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於德群负担。审判员  张一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