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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梁在鲁与李清泉、韦杰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在鲁,李清泉,韦杰英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梁在鲁。被告:李清泉。被告:韦杰英。原告梁在鲁与被告韦杰英、李清泉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在鲁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在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在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梁在鲁负担。审判员 黄 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