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67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徐岘卿。被告郭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岘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与郭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郭某只顾自己吃喝玩乐,未尽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而且经常无理取闹,欺侮原告,原告不得不于2014年10月避居娘家,一直居住至今。而被告却置若罔闻,连电话也没一个,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赵某与郭某离婚。被告郭某未向本院递交过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至今双方未曾生育过子女。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生过一场病,但被告对原告经济上无支助,精神上无安慰,从而引起原告的不满。2014年10月原告想到寺庙里求观音娘娘送子,但被告不肯出钱,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负气回娘家居住,可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连电话问候一声也没有,致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本案难以进行调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案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也不深,既然双方选择了结为夫妻,就是对对方负责,对家庭负责。而目前的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与被告的家庭责任心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就像本案开庭,被告也不参加,这既是对法庭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已的不负责,更是对原告提出离婚的一种无所谓态度。结婚、离婚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当事人在处理婚姻问题时一定要慎重。尽管这次开庭被告未到庭陈述自已的意见,但本院仍希望双方慎重对待夫妻关系,再给双方一个冷静考虑的时间。综上所述,这次本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实际收取原告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朱国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