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清塬乡陈家村007号,身份证号码622826198610161022。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清塬乡陈家村007号,身份证号码61042919821104149x。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其于2015年7月10日已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