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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清塬乡陈家村007号,身份证号码622826198610161022。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清塬乡陈家村007号,身份证号码61042919821104149x。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其于2015年7月10日已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