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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邓某,住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林永彬,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黄佩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树强 来源:百度搜索“”